職工離職及留職停薪管理辦法(doc 8頁)
職工離職及留職停薪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職工離職及留職停薪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四、解雇免職因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雇人員。雇主不須向員工預告,並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雇主指為雇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一)員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二)員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三)員工違反公司製度規章,情節重大者。
(四)員工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泄露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失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五、資遣預告及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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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雇免職因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雇人員。雇主不須向員工預告,並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雇主指為雇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一)員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二)員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三)員工違反公司製度規章,情節重大者。
(四)員工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泄露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失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五、資遣預告及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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