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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台收銀單據管理條例(doc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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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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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管理, 管理條例
總台收銀單據管理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總台收銀單據管理條例內容簡介:
 1、客人離店結賬未要發票的,由部門負責人在住宿登記表上簽字並注明原因。
  2、預收收據、退款憑條、發票等,必須要連號使用,同時客人必須在住宿登記表單上簽名;所有作廢票據須經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簽字認可。
  3、未經酒店領導書麵批準,收銀員不得多開(或出售)發票。
  4、住宿登記表、退款憑單、信用卡POS單等需經客人簽名。
  5、客人預收收據遺失,應按要求填製預收收據遺失登記表,並請客人簽名。
  6、客人入住時無預付,在結賬時付現金的,應由總台接待員在住宿登記表上簽字。
  7、總台收銀每班必須在下班前在繳銷清單上注明發票號碼。
  8、財務審核後的各種單據留底聯交還收銀員保管,待整本單據開具完、整理清齊後再交到財務部注銷。
  9、每班單據附件必須齊全,各種票據應按編號順序使用,不準遺失及缺號。未經批準,禁止收銀員之間相互借用各種票據。特殊情況下確需借用時,必須事先打電話請示部門負責人(並於事後2日內補辦妥書麵審批手續)同意後,方可借用。
  10、前台登記的對衝賬、調整賬、手工優惠賬等,應由登記人員在下班前填報出來,並逐筆作出書麵說明,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財務部審核。
  11、客人入住後未超過兩小時就退房的,經客房部負責人簽字確認未動用過客房用品,可免收房費,否則應收取全天房費。
  12、客人早上六點前入住,視為上日入住,客人超過次日下午兩點退房應加收半天房費,超過次日下午六點退房應加收全天房費,如不加收,散客房間須由營銷部經理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協議單位記賬的,可由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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