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帳款管理辦法(doc 3頁)
問題帳款管理辦法(doc 3頁)內容簡介
問題帳款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問題帳款”,爭取時效,維護本公司與營業人員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帳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帳、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況的案件。
第叁條 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帳款,自發票開立的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帳款”。但情況特殊經呈報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二日內,據實填妥“問題帳款報告書”(如後附的附表5.3.2),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法務室協助處理。
第五條 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況、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營業人員填寫。
第六條 法務室應於收到報告書後二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總經理批示,並即協助經辦人處理。
第七條 經指示後的報告書,法務室應即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帳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 經辦人填寫報告書,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簡略注明原因。
(三)經過情況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依時間的先後,逐一載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況。本欄空白若不敷填寫,可另加粘白紙填寫。
(四)處理意見欄乃供經辦人自己擬具賠償意見之用,如有需公司協助者,亦請在本欄內填明。
第九條 報告書未依前條規定填寫者,法務室得退回經辦人,請其於收到原報告書二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第十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經辦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報告書,請求協助處理者,法務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該“問題帳款”應由經辦人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會計員未主動填寫報告書的基本資料,或單位主管疏於督促經辦人於規定期限內填妥並提出報告書,致經辦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時,該單位主管或會計員應連帶受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問題帳款”處理期間,經辦人及其單位主管應與法務室充分合作,必要時,法務室得借閱有關單位的帳冊、資料,並得請求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配合查證,該單位主管或人員不得拒絕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條 法務室協助營業單位處理的“問題帳款”,自該“問題帳款”發生的日起4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除情況特殊經報請總經理核準延期賠償者外,財務部應依第十四條的規定,簽擬經辦人應賠償的金額及償付方式,呈請總經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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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問題帳款”,爭取時效,維護本公司與營業人員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帳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帳、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況的案件。
第叁條 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帳款,自發票開立的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帳款”。但情況特殊經呈報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二日內,據實填妥“問題帳款報告書”(如後附的附表5.3.2),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法務室協助處理。
第五條 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況、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營業人員填寫。
第六條 法務室應於收到報告書後二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總經理批示,並即協助經辦人處理。
第七條 經指示後的報告書,法務室應即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帳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 經辦人填寫報告書,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簡略注明原因。
(三)經過情況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依時間的先後,逐一載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況。本欄空白若不敷填寫,可另加粘白紙填寫。
(四)處理意見欄乃供經辦人自己擬具賠償意見之用,如有需公司協助者,亦請在本欄內填明。
第九條 報告書未依前條規定填寫者,法務室得退回經辦人,請其於收到原報告書二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第十條 “問題帳款”發生後,經辦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報告書,請求協助處理者,法務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該“問題帳款”應由經辦人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會計員未主動填寫報告書的基本資料,或單位主管疏於督促經辦人於規定期限內填妥並提出報告書,致經辦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時,該單位主管或會計員應連帶受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問題帳款”處理期間,經辦人及其單位主管應與法務室充分合作,必要時,法務室得借閱有關單位的帳冊、資料,並得請求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配合查證,該單位主管或人員不得拒絕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條 法務室協助營業單位處理的“問題帳款”,自該“問題帳款”發生的日起4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除情況特殊經報請總經理核準延期賠償者外,財務部應依第十四條的規定,簽擬經辦人應賠償的金額及償付方式,呈請總經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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