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交接管理製度(doc 1頁)
某公司員工交接管理製度(doc 1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員工交接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經管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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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經管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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