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廈業主管理公約(doc 20頁)
某大廈業主管理公約(doc 20頁)內容簡介
某大廈業主管理公約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公約是為各業主之利益而設置,管理者及業主均遵守和履行公約所載之義務和責任及受公約之約束。各業主均對其單元擁有處置權,包括使用、出售、轉讓、抵押出租或以其他 方式權力,但在其先例該處置權時,必須以其承讓人或使用人承諾及遵守公約為前提。
公約賦予管理人全權管理大廈的權力。發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其管理期限自大廈驗收合格之日起,為期二年。管理期限屆滿時,由業主委員會與管理者協商,決定是否繼續聘請原公司或聘請其他的管理公司管理大廈。
第二章 業主
(一)業主之權益: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有麵積、共用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在征得管理者同意並不影響他人權益的情況下,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房屋建築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所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調入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這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訓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複。
8、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懷、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但無權直接懲戒管理人員。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不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製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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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公約是為各業主之利益而設置,管理者及業主均遵守和履行公約所載之義務和責任及受公約之約束。各業主均對其單元擁有處置權,包括使用、出售、轉讓、抵押出租或以其他 方式權力,但在其先例該處置權時,必須以其承讓人或使用人承諾及遵守公約為前提。
公約賦予管理人全權管理大廈的權力。發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其管理期限自大廈驗收合格之日起,為期二年。管理期限屆滿時,由業主委員會與管理者協商,決定是否繼續聘請原公司或聘請其他的管理公司管理大廈。
第二章 業主
(一)業主之權益: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有麵積、共用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在征得管理者同意並不影響他人權益的情況下,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房屋建築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所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調入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這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訓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複。
8、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懷、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但無權直接懲戒管理人員。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不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製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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