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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處服務質量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doc 2頁)

所屬分類:
企業規章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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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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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物業管理, 管理處, 服務質量, 回訪管理, 管理標準
物業管理處服務質量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doc 2頁)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處服務質量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內容提要:
程序要點
1 服務中心主管製定回訪計劃,安排回訪
(1) 回訪時間安排:
a、 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後的三天內進行;
b、 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一個月後,兩個月內進行;
c、 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和結束後進行;
d、 急救病人的回訪,應安排在急救工作結束後的一周內進行;
e、 管理處發行的報刊、雜誌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組織、發行完畢後一個月內進行;
f、 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後的一周內進行。
(2) 回訪率:
a、 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b、 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分別達到30%;
c、 報刊、雜誌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
d、 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服務中心主管確定。
(3) 回訪人員的安排:
a、 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管理處經理組織進行;
b、 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服務中心管理員共同進行;
c、 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管理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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