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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交接班規定(doc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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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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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 交接班, 規定
工程部交接班規定(doc 1頁)內容簡介
工程部交接班規定內容提要:
1. 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鍾接班,交班人員在接班人員未到場,或未完成接班檢查準備工作之前不得擅自離崗。
2. 交班人員應對本班次工作及上班次遺留下來的工作的完成情況做好詳細記錄,並向接班人員如實交接。
3. 接班人員應認真閱讀工作日記,了解上一班次的工作情況,若接班人員是休假後上班,則應同時閱讀休假期間的工作日記,了解整個工作運行情況。
4. 交班人員應明確回複接班人員提出的各種問題,並和接班人共同核實、檢查設備的運行情況及運行參數,內容應包話各安全附件、運行設備、工具、鑰匙、環境和設備衛生等。
5. 接班人員若發現當班人員未認真完成有關工作以及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交班人員提出,若交班人員不能給予明確回複或不加以改善,接班人可以拒絕接班,並報上級領導處理。
6. 在處理設備及附屬設備事故時,不得進行交接班,交接人員應堅守崗位,繼續進行事故處理,並有權指揮接班人員配合工作,接班人員應積極協助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7. 在事故處理結束後,交接人員須經上級同意後,方可進行交接班工作。
8. 當交接班檢查工作結束,接班人員已確認無其它疑問後,方可進行交接班簽名工作。
9. 交接班工作一旦結束,接班人員即開始承擔全係統的安全運行操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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