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doc4
關於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doc4內容簡介
1994年 l1月 I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國家環境保護局於聯合下發了《關於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號文)。
《通知》要求:
從1995年10月1日起,在下述非必要使用哈龍場所,一律不準新配置哈龍滅火器。
民用建築類:
1.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體育館的觀眾廳
2.醫院門診部、住院部
3.學校教學樓、幼兒園與托兒所的活動室
4.辦公樓
5.車站、碼頭、機場的侯車、侯船、侯機廳
6.高級旅館的公共場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層以上的普通住宅
9百貨樓、營業廳、綜合商場
10.圖書館一般書庫
I1.展覽廳
12.高級住宅
..............................
《通知》要求:
從1995年10月1日起,在下述非必要使用哈龍場所,一律不準新配置哈龍滅火器。
民用建築類:
1.電影院、劇院、會堂、禮堂、體育館的觀眾廳
2.醫院門診部、住院部
3.學校教學樓、幼兒園與托兒所的活動室
4.辦公樓
5.車站、碼頭、機場的侯車、侯船、侯機廳
6.高級旅館的公共場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層以上的普通住宅
9百貨樓、營業廳、綜合商場
10.圖書館一般書庫
I1.展覽廳
12.高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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