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員工管理規範(doc 3頁)
公司離職員工管理規範(doc 3頁)內容簡介
公司離職員工管理規範內容提要:
第八條 離職員工,不論是何種方式離職都要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逐級經部門主管、行政部主管、總經理批準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 普通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提出申請。中級以上管理人員、項目主管及技術人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條 經總經理批準可以離職的員工,應到行政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認真、如實填寫各項內容。
第十一條 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部門主管所指定的人員,主要內容有: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麵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係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麵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2、事物移交。指員工任職期間所領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室、辦公桌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如維修工具、移動存儲器、所保管工具等)、儀器等。
3、款項移交。指離職員工將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室。
4、其他公司認為應辦理移交的事項。
上述各項交接工作完畢,接收人應在《員工離職審批表》上簽字確認,並經行政部審核後方可認定交接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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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離職員工,不論是何種方式離職都要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逐級經部門主管、行政部主管、總經理批準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 普通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提出申請。中級以上管理人員、項目主管及技術人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條 經總經理批準可以離職的員工,應到行政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認真、如實填寫各項內容。
第十一條 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部門主管所指定的人員,主要內容有: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麵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係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麵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2、事物移交。指員工任職期間所領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室、辦公桌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如維修工具、移動存儲器、所保管工具等)、儀器等。
3、款項移交。指離職員工將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室。
4、其他公司認為應辦理移交的事項。
上述各項交接工作完畢,接收人應在《員工離職審批表》上簽字確認,並經行政部審核後方可認定交接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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