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退休辦法(doc 3頁)
從業人員退休辦法(doc 3頁)內容簡介
從業人員退休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正式編製內的從業人員為限,聘約、定期契約或臨時人員不適用。
第三條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一)服務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以上者。
第四條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因公傷病逾24個月未複職者。
(三)心神喪失或因公致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第五條 退休金的發給標準 從業人員的退休,按其年資依本辦法附表規定計發退休金。
第六條 公傷病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因公傷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
(二)因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心神喪失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稱“殘廢”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殘視覺者。
(二)失殘聽覺者。
(三)喪失言語功能者。
(四)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五)失殘其他重要機能者。
第八條 退休人員改聘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其服務部門除工作需要得呈總經理核準以聘約或定期契約人員聘用外,本關係企業不得再予任用為正式編製內人員。
第九條 退休表件的填報 申請退休者應填具“申請(命令)退休表”二份,連同證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核決權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務部門填報。
第十條 宿舍遷讓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配住有公司宿舍者,於其遷讓公司宿舍後,方得具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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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正式編製內的從業人員為限,聘約、定期契約或臨時人員不適用。
第三條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一)服務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以上者。
第四條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因公傷病逾24個月未複職者。
(三)心神喪失或因公致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第五條 退休金的發給標準 從業人員的退休,按其年資依本辦法附表規定計發退休金。
第六條 公傷病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因公傷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
(二)因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心神喪失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稱“殘廢”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殘視覺者。
(二)失殘聽覺者。
(三)喪失言語功能者。
(四)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五)失殘其他重要機能者。
第八條 退休人員改聘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其服務部門除工作需要得呈總經理核準以聘約或定期契約人員聘用外,本關係企業不得再予任用為正式編製內人員。
第九條 退休表件的填報 申請退休者應填具“申請(命令)退休表”二份,連同證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核決權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務部門填報。
第十條 宿舍遷讓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配住有公司宿舍者,於其遷讓公司宿舍後,方得具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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