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製度處理原則(doc 1頁)
員工離職管理製度處理原則(doc 1頁)內容簡介
員工離職管理製度處理原則內容提要:
(一)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細則辦理。
(二)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雇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三)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後,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後,一份存原單位,一份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並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並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①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③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內辦妥。
(六)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八)離職手續辦妥後,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九)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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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細則辦理。
(二)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雇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三)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後,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後,一份存原單位,一份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並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並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①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③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內辦妥。
(六)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八)離職手續辦妥後,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九)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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