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赴國內關聯公司人員管理辦法(doc 3頁)
派赴國內關聯公司人員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目的 為本公司派赴國內關聯公司人員(以下簡稱支援人員)使其善盡工作而無後顧之憂,對其調遷、年終考績、晉升、年終獎金、退休金、撫恤金及福利等的辦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係指凡本公司因投資關係、營業往來、技術援助、財務融資等政策上必須派員前往協助經營管理三個月以上的本關係企業外的公司均屬於此。
(本關係企業係以包容於連鎖商標內的各公司為標的)。
第三條 人員派遣
(一)支援人員應為本公司編製內人員,如為本關係企業內其他公司編製內人員時,可先調屬本公司後派遣之。
(二)支援人員由派出部門擬定,科長級(不含)以下人員呈本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呈董事長核準並在本公司辦理停薪留職(年資照計)手續後派赴之。
第四條 支援人員的籍隸支援人員於派赴後其在本公司的籍隸部門,視情形的需要可歸屬於總經理室或其他部門(如投資部門)其人事異動悉由歸籍部門節製。
第五條 支援人員的管理 支援人員在關聯公司必須遵守各該公司的人事管理規則外,本公司應保留其職位、底薪;至於其年終考績、薪資調整、晉升、年終獎金、員工獎勵金、退休撫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及其他辦法的有關規定外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年終考績、薪資調整及晉升於每年年底由歸籍部門會同派遣於關聯公司中的最高職稱(位)人員研核後辦理。
(二)年終獎金、員工獎勵金、退休金或撫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當年度的底薪及職位為準並按歸籍部門的標準由歸屬籍部門會同人事、會計部門辦理。該等金額在關聯公司實際給付額少於前項標準計算的給付金額時,由本公司彌補其差額,上項差額彌補期限,於辦理派赴手續時,由主管視實際情況預定改善所需時間一並呈核,但最長以三個年度為限。
(三)派遣人員除有關宿舍部分經呈準後可以住用外,不再給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條 派遣人員的歸建
(一)派遣人員奉準返回本公司服務時,即予辦理複職手續,其複職時的薪資職位以複職年度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核定者為準,職稱則依本公司的實際需要另行呈請核定,原在關聯公司的職稱(位)薪資等均不予認定。
(二)關聯公司歸屬關係企業內公司之一時,如本公司認為原派赴的人員已無繼續留任的必要即予調返複職,否則溯自原派赴日期視同自本公司調任該公司。至於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額彌補期限尚未屆滿部分仍得續予給付至期滿為止。
第七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決策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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