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件通用檢驗規範(pdf 1頁)
注塑件通用檢驗規範(pdf 1頁)內容簡介
注塑件通用檢驗規範內容提要:
一、 檢驗依據
⑴《進料檢驗規範》-DH QS 018;⑵圖紙;⑶檢驗樣板;⑷《原材料技術規格書》。
二、 抽樣方案按 GB2828-2003,一般檢查水平Ⅱ級進行抽樣檢驗。
三、 質量合格水平按AQL 值:嚴重缺陷(CRI)AC=0,RE=1,重缺陷(MAJ)=0.65,輕缺陷(MIN)=1.0。
四、 檢測儀器、工具及檢測條件
4.1 檢測儀器、工具遊標卡尺、色差計、厚薄規、點規投影片、3M600 膠帶、漆膜劃格儀、硬度測試儀、醫用純酒精(乙醇95%)、耐磨儀、扭力計等。
4.2 檢測條件
1) 照度要求:要求在自然光或照度為400~500Lux 的近似自然光下檢驗,如在40W 日光燈或60W 普通燈泡下。光源位於被檢查表麵正上方45°範圍內,距被測物表麵約500~550mm。
2) 檢驗員要求:要求檢驗員作業時位於被檢查設備的正麵,視線與被檢查表麵呈45°~90°角進行檢驗。檢驗員須具有正常色感,視力或矯正視力應不低於1.0,檢驗時不能使用放大鏡。
5.2 判定總則
1) 可接收的等級麵缺陷不能影響產品的裝配和功能,否則仍判不合格。
2) 有封樣或圖紙上有特殊要求的零部件,其對應的缺陷優先按其限度樣板或技術要求的標準進行判斷。
3) 對某一缺陷判定有歧異,或者出現本規範中未定義的缺陷時,由IQC 工程師進行仲裁判定並簽訂限度樣品。
4) 對同時存在輕缺陷和重缺陷的物料,判斷時取重缺陷的AQL 值。
5) 同一表麵缺陷不能聚集過多,實際缺陷數量不能超過缺陷允收表規定的缺陷數 N 。
6) 同一表麵同一區域缺陷不能聚集過大,即以規定缺陷間距為半徑的圓周內,實際測量結果不能大於缺陷允收表的要求。對於可累積計算的缺陷如長度L 和麵積S 等,記錄累積值(L=L1+L2+…Ln,S=S1+S2+…Sn)與缺陷允收表比較。對無法累積計算的缺陷如高度H,寬度W,直徑D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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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驗依據
⑴《進料檢驗規範》-DH QS 018;⑵圖紙;⑶檢驗樣板;⑷《原材料技術規格書》。
二、 抽樣方案按 GB2828-2003,一般檢查水平Ⅱ級進行抽樣檢驗。
三、 質量合格水平按AQL 值:嚴重缺陷(CRI)AC=0,RE=1,重缺陷(MAJ)=0.65,輕缺陷(MIN)=1.0。
四、 檢測儀器、工具及檢測條件
4.1 檢測儀器、工具遊標卡尺、色差計、厚薄規、點規投影片、3M600 膠帶、漆膜劃格儀、硬度測試儀、醫用純酒精(乙醇95%)、耐磨儀、扭力計等。
4.2 檢測條件
1) 照度要求:要求在自然光或照度為400~500Lux 的近似自然光下檢驗,如在40W 日光燈或60W 普通燈泡下。光源位於被檢查表麵正上方45°範圍內,距被測物表麵約500~550mm。
2) 檢驗員要求:要求檢驗員作業時位於被檢查設備的正麵,視線與被檢查表麵呈45°~90°角進行檢驗。檢驗員須具有正常色感,視力或矯正視力應不低於1.0,檢驗時不能使用放大鏡。
5.2 判定總則
1) 可接收的等級麵缺陷不能影響產品的裝配和功能,否則仍判不合格。
2) 有封樣或圖紙上有特殊要求的零部件,其對應的缺陷優先按其限度樣板或技術要求的標準進行判斷。
3) 對某一缺陷判定有歧異,或者出現本規範中未定義的缺陷時,由IQC 工程師進行仲裁判定並簽訂限度樣品。
4) 對同時存在輕缺陷和重缺陷的物料,判斷時取重缺陷的AQL 值。
5) 同一表麵缺陷不能聚集過多,實際缺陷數量不能超過缺陷允收表規定的缺陷數 N 。
6) 同一表麵同一區域缺陷不能聚集過大,即以規定缺陷間距為半徑的圓周內,實際測量結果不能大於缺陷允收表的要求。對於可累積計算的缺陷如長度L 和麵積S 等,記錄累積值(L=L1+L2+…Ln,S=S1+S2+…Sn)與缺陷允收表比較。對無法累積計算的缺陷如高度H,寬度W,直徑D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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