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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後工作站人事管理製度(doc 6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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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博士後工作站, 人事管理製度
博士後工作站人事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博士後工作站人事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1、進站博士後由工作站和流動站聯合招收,雙方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報人事部備案,辦理進站手續。
2、工作站根據公司確定的科研課題,從流動站推薦的博士生中擇優錄用,在雙方確定接受意見後,博士生申請進該流動站進行該課題的研究。
3、確定最終接受意見後,為保證博士後培養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和相關的流動站所屬單位簽訂《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各一份,並報人事部博士後管委會備案。
4、流動站派出相關專業的博士後導師,公司選派相關的技術指導人,共同組成博士後科研項目小組,雙方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協助和參與課題研究。
5、博士後通過調研,最長在三個月內完成科研立項的可行性科研研究報告,包括:詳細的科研目標、進度和階段計劃、經費計劃、人員計劃、儀器設備要求等,遞交工作站,經技術部門評審確認後,正式立項,立項批準後工作站向博士後下達任務書,並由工作站、流動站、博士後三方簽定《博士後科研工作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6、需要提交給流動站資料有《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書》。
博士後在站期間一般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為主,在流動站工作不超過三個月(視具體人員情況而定),由於課題進度等工作方麵的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人申請和雙方專家確認,經工作站和流動站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如不適合或因病不能繼續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報申請人事部博管會批準,勸其離站,並終止其相關合同。
第十二條 為保證課題的順利進行,博士後在站期間除非委派,否則不能申請到國外進修,擅自出國者作自動離站處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博士後確因需要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活動,或從事與課題直接相關的工作的,需報請工作站管委會批準同意後,可以辦理出國手續。預期不歸,按自動離站處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博士後離站,流動站和工作站應安排博士生繼續該課題的研究,保證課題不中斷運行。
第十四條 職稱評定工作站和流動站結合博士後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有關機構,評定在站博士後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成果評定和分享由工作站提出課題、研究項目、提供研究課題經費和日常經費,博士後人員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其成果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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