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製度(doc 9頁)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製訂。
第二條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條 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麵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並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並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五條 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 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 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條 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 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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