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條例(doc 12頁)
廣東省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和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廣東省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管理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