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製度(doc 6頁)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1. 基本定義
1.1 特種作業
1.2 特種作業人員
2. 特種作業範圍
2.1 電工作業;
2.2 鍋爐司爐;
2.3 壓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機械作業;
2.5 爆破作業;
2.6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2.7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2.8 機動車輛駕駛;
2.9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2.10 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2.11 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3.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於二十周歲。
3.2 工作認真負責,身
從事本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 培訓
4.1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4.2 培訓方法:
4.2.1 企、事業單位自行培訓;
4.2.2 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培訓;
4.2.3 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的單位培訓。
4.3 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根據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而定。
4.4 專業(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已按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考核的,可不再進行培訓。
5. 考核和發證
5.1 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
5.2 考核的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
5.3 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都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培訓。
5.4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分別由下列有關部門負責:
5.4.1 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工、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建築登高架設和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等作業人員,由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
5.4.2 爆破作業人員,由縣以上公安部門考核發證。
5.4.3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由煤炭部門考核發證。
5.4.4 鐵路機車駕駛人員,由鐵路部門考核發證。
5.4.5 行駛於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類機動車輛及農用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由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發證。
5.4.6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駕駛員考試規則》考核發證。
5.4.7 電業係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由電業部門考核發證。
5.4.8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業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5.5 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由發證部門的最高主管機關規定統一式樣。
6. 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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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定義
1.1 特種作業
1.2 特種作業人員
2. 特種作業範圍
2.1 電工作業;
2.2 鍋爐司爐;
2.3 壓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機械作業;
2.5 爆破作業;
2.6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2.7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2.8 機動車輛駕駛;
2.9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2.10 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2.11 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3.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於二十周歲。
3.2 工作認真負責,身
從事本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 培訓
4.1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4.2 培訓方法:
4.2.1 企、事業單位自行培訓;
4.2.2 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培訓;
4.2.3 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的單位培訓。
4.3 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根據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而定。
4.4 專業(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已按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考核的,可不再進行培訓。
5. 考核和發證
5.1 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
5.2 考核的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現行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
5.3 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都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培訓。
5.4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分別由下列有關部門負責:
5.4.1 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工、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建築登高架設和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等作業人員,由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
5.4.2 爆破作業人員,由縣以上公安部門考核發證。
5.4.3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由煤炭部門考核發證。
5.4.4 鐵路機車駕駛人員,由鐵路部門考核發證。
5.4.5 行駛於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類機動車輛及農用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由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發證。
5.4.6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駕駛員考試規則》考核發證。
5.4.7 電業係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由電業部門考核發證。
5.4.8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業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5.5 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由發證部門的最高主管機關規定統一式樣。
6. 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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