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人事管理製度規定(doc 12頁)
社會保險人事管理製度規定內容提要:
第 一 條 養老保險辦事程序
(一) 辦理審批程序:
1. 用人單位填寫幹部,工人退(離)休申請表,審批,蓋章;
2. 報送主管部門審批,蓋章;
3. 幹部退(離)休按幹部管理權限範圍內審批,然後送社會保險管理局核定退(離)休,退職費;
4. 工人送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保險處審批;
5. 駐本市企業的職工,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
(二) 需具備材料:
1. 退(離)休、退職申請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張;
2. 檔案調入本市的調令正本,及身份證複印件;
3. 職務任命審批表,職稱資格證、職務職稱任聘書;
4. 參加社會保險的電腦卡和打印繳交保險金的情況表;
以上資料要求單位在每月25日之前報送。
(三) 審批後程序:
1. 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核定退(離)休費,輸入電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單位;
2. 每月25日之後,單位可取回退(離)休、退職申請表等材料;
3. 退(離)休退職費從批準的次月5日後轉到退(離)休、退職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少部分轉入單位。
第 二 條 工傷保險辦事程序
(一) 參加工傷保險對象:
本市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全體職工及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招用的人員(統稱用人單位的員工)。
(二) 工傷保險基金繳納:
用人單位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8-2﹒5%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 工傷事故預防: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安全保護有關規定,對員工上崗前進行培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減少甚至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
(四) 工傷事故發生後:
工傷事故發生後,五天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市勞動局勞動保護安全監察處和市社會保險局工傷保險處。並立即把傷者送往就近的市,區,鎮屬醫院搶救和治療。
(五) 工傷員工治療:
傷者治療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條例>>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市社保結構報銷,未經市社保機構批準,擅自使用自費藥品和特殊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傷者負擔。
(六) 醫務勞動鑒定:
工傷員工醫療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醫療終結,不得超過18個月。醫療終結後需到市醫務勞動專家鑒定小組作出傷殘鑒定。內科鑒定在市人民醫院,外科鑒定在紅會醫院,職業病鑒定在市衛生防疫所。
(七) 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待遇補償由參保單位統一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並及時將補償金發給傷殘員工或死亡員工的直係供養親屬。
(八) 配置康複器具與康複技能:
員工因公受傷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和市社會保險機構批準,可以安裝國內同等價格的假肢、義牙、義眼、輪椅、拐杖及其他康複器具。
用人單位對傷殘員工應給予關心,幫助,積極想辦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 用人單位辦理工傷參保和補償手續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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