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doc13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doc13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監督與管理工作,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逐級防火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第三條 消防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工作進行監督,並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市區內的軍隊、民航、鐵路、林業係統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接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建、建工、勞動、供電、電信、交通、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與消防監督管理業務具有直接關係的單位,應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做好相關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新聞單位和文化教育部門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宣傳和向社會提供消防安全谘詢服務。
第五條 “消防工作,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都有義務及時向消防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免費向報告火警者提供電話或其它通訊報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監督與管理工作,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逐級防火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第三條 消防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工作進行監督,並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市區內的軍隊、民航、鐵路、林業係統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接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建、建工、勞動、供電、電信、交通、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與消防監督管理業務具有直接關係的單位,應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做好相關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新聞單位和文化教育部門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宣傳和向社會提供消防安全谘詢服務。
第五條 “消防工作,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都有義務及時向消防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免費向報告火警者提供電話或其它通訊報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
上一篇:四川省消防條例doc13
下一篇: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條例doc12
用戶登陸
消防安全製度熱門資料
消防安全製度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