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訪工作規定方案管理(doc 1頁)
回訪工作規定方案管理(doc 1頁)內容簡介
回訪工作規定方案管理目錄:
一、回訪形式
二、回訪工作類別:
三、回訪要求
四、回訪頻率
回訪工作規定方案管理內容提要:
回訪要求
1、回訪執行人:管理處主任、綜合管理部主管、管理員。
2、上門回訪應該有業主(住戶)的簽名,如果業主(住戶)拒絕簽名,回訪人應記錄業主(住戶)的態度,電話回訪在回訪記錄中注明電話回訪。
3、對回訪中業主(住戶)又重新提出的意見、建議或投訴等,若不能當即解釋清楚或暫時無法作出明確答複的,應告知預約時間回複;對需要進行多次回訪的應進行多次回訪,第二次以後的回訪可以使用電話回訪。
4、當需對同一問題進行回訪時,可以用公開信的形式,公開信應存入回訪檔案。
5、對業主(住戶)反映的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回訪處理率達100%。
6、對投訴人沒留下姓名或公司及集團隻要求複函的投訴,可不進行回訪,但應將複函情況附在投訴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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