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用地土地置換管理製度(doc 9頁)
福建省建設用地土地置換管理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福建省建設用地土地置換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加速鄉村城鎮化進程,促進集約用地,加強保護耕地,規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置換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置換,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建製鎮、村鎮個人和集體建設所需占用的耕地與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所形成的耕地進行互換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建製鎮、村鎮個人和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建製鎮、村鎮公共設施、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和住宅建築及附屬設施用地。
第三條土地置換應遵循自願、合法、有償的原則,實施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保護農民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土地置換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既要保證耕地總量不減少,又要做到集約用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土地置換需經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同意,並按本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以下稱土地置換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實行耕地置換,新占用的土地麵積應少於原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複墾後的耕地麵積,新複墾的耕地質量應與占用耕地的地力等級相當。
跨市、縣(區)實施土地置換的,必須先整理後置換;在本市、縣(區)範圍內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過程中可以邊整理邊置換。
土地置換單位應組織將新占用的耕地的表層土壤剝離,用於改良複墾的耕地。
第六條土地置換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範圍內選址。
土地置換涉及已批準實施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必須按規定程序修改規劃後,再批準土地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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