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的變更與解除製度(doc 1頁)
經濟合同的變更與解除製度(doc 1頁)內容簡介
經濟合同的變更與解除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製。
第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簽定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麵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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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製。
第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簽定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麵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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