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考核與獎懲方案(doc 4頁)
銷售人員考核與獎懲方案(doc 4頁)內容簡介
銷售人員考核與獎懲方案內容提要:
(五) 懲罰辦法
第十九條 挪用公司錢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並循法律途徑向保證人追蹤。
第二十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二十一條 做私生意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小過二次。
第二十二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不許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處理(按日不發薪資),並記大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條 涉足職業賭場或與客戶賭博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1、上半年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70%者,記小過一次。
2、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經上司查獲者,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1、言語頂撞上司者,記小過一次。
2、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規定填寫的報表,未繳交者每次記小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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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懲罰辦法
第十九條 挪用公司錢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並循法律途徑向保證人追蹤。
第二十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二十一條 做私生意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小過二次。
第二十二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不許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處理(按日不發薪資),並記大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條 涉足職業賭場或與客戶賭博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1、上半年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70%者,記小過一次。
2、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經上司查獲者,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1、言語頂撞上司者,記小過一次。
2、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小過一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規定填寫的報表,未繳交者每次記小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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