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董事會決議執行與反饋規定(doc 1頁)
某集團董事會決議執行與反饋規定(doc 1頁)內容簡介
某集團董事會決議執行與反饋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屬於總裁職責範圍內事項,由總裁組織貫徹具體的實施工作,並將執行情況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閉會期間可直接向董事長報告。不屬於總裁範圍內的事項,由董事會安排有關部門或人員組織實施並聽取彙報。
第二條 董事長有權檢查督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或經總裁邀請)出席總裁辦公會和其他專業會議以了解貫徹情況並指導協調工作。其他董事可以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向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和執行情況。
第三條 每次召開董事會,總裁或其他部門應將前次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向會議作出書麵報告。董事會應當對上次會議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並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條 董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成績突出,為維護集團和股東權益作出重大貢獻的,建議由股東會給予獎勵。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對集團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給集團和股東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及集團章程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直至罷免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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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屬於總裁職責範圍內事項,由總裁組織貫徹具體的實施工作,並將執行情況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閉會期間可直接向董事長報告。不屬於總裁範圍內的事項,由董事會安排有關部門或人員組織實施並聽取彙報。
第二條 董事長有權檢查督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或經總裁邀請)出席總裁辦公會和其他專業會議以了解貫徹情況並指導協調工作。其他董事可以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向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和執行情況。
第三條 每次召開董事會,總裁或其他部門應將前次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向會議作出書麵報告。董事會應當對上次會議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並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條 董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成績突出,為維護集團和股東權益作出重大貢獻的,建議由股東會給予獎勵。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對集團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給集團和股東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及集團章程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直至罷免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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