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管理製(doc 1頁)
臨時人員管理製(doc 1頁)內容簡介
臨時人員管理製內容提要: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臨時人員的雇用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需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 、期間等呈經理核準,送人事部門憑此招雇人員。
第三條 雇用限製
(一) 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二) 經管財物 、有價證券 、倉儲 、 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 、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 雇用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雇用
(一) 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後雇用。
(二) 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檔用。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一)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 、公假 、事 、病假以及婚喪假,
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 臨時人員的考勤 、出差比照編製正式員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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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臨時人員的雇用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需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 、期間等呈經理核準,送人事部門憑此招雇人員。
第三條 雇用限製
(一) 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二) 經管財物 、有價證券 、倉儲 、 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 、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 雇用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雇用
(一) 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後雇用。
(二) 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檔用。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一)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 、公假 、事 、病假以及婚喪假,
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 臨時人員的考勤 、出差比照編製正式員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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