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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用品管理製度(doc 1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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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用品, 用品管理製度
文具用品管理製度(doc 1頁)內容簡介
文具用品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使辦公文具用品管理合理化,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辦公文具分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種。 
(一)消耗品:鉛筆、刀片、膠水、膠帶、漿糊、大頭針、圖釘、曲別針、橡皮筋、筆記本、複寫紙、卷宗、標簽、便條紙、信紙、橡皮擦、夾子、水蠟、打印油、原子筆、釘書針......等。 
(二)管理消耗品:簽字筆、白板筆、筆式擦、螢光筆、塗改液、打印台、電池......等。 
(三)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釘書機、打孔機、大型削筆器、算盤、鋼筆、打碼機、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計算機、印泥、打印台.....等。 
第三條文具用品分為個人領用與部門領用兩種。“個人領用”係個人使用保管用品,如原珠筆、橡皮擦......。“部門領用”係本單位共同使用用品如打孔機、大型釘書機、打碼機......等。
第四條消耗品可依據曆史記錄(如以過去半年耗用平均數),經驗法則(估計消耗時間)設定領用管理基準(如原珠筆每月每人發放一支),並可隨部門或人員的工作狀況調整發放時間。 
第五條管理消耗品文具應限定人員使用,自第三次發放起,必須以舊品替換新品,但純消耗品不在此限。 
第六條管理性文具列入移交,如有故障或損壞,應以舊品換新品,如遺失應由個人或部門賠償或自購。 
第七條文具的申請應於每月廿五日由各部門提出“文具用品申請單”(附表1)交行政部統一采購,次月一日發放。但管理性文具的請領得不受上述時間限製。 
第八條每人及每單位設立“文具用品領用記錄卡”(附表2)一張,由管理部統一保管,於文具領用時分別登錄之,並控製文具領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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