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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人事管理製度案例(doc 9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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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製度, 案例
某企業人事管理製度案例(doc 9頁)內容簡介

某企業人事管理製度案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章 服 務
第四章 待 遇
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七章 離 職
第八章 附 則

某企業人事管理製度案例內容提要:
離 職:
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複職,如準予複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並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係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係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 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麵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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