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doc 2頁)
製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doc 2頁)內容簡介
製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內容提要:
第一條
(一)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允製訂或維持一種辦法,以便能為那些在無從用集體協議或其他方法有效規定工資且工資特別低廉的若幹種行業或其部分(特別在家中工作的行業)中工作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
(二)本公約所稱“行業”一詞,包括製造業及商業。
第二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自由決定第一條所稱確定最低工資辦法應實施在何種行業或其何種部分,特別應實施在何種家中工作的行業或其部分,如有關行業或其部分有工人與雇主的組織時,應在征詢其意見後予以決定。
第三條
(一)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自由決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的性質與形式及其實行的方法。
(二)但是,
(l)在此辦法實施在某種行業或其某種部分之前,應征詢有關的雇主與工人代表的意見,如雇主與工人有組織時,應征詢各該組織代表的意見。其他人員在因行業或職務關係而在此方麵具有特別適合的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為宜於谘詢者,亦應征詢其意見。
(2)有關的雇主與工人應參與此辦法的實施事宜,其參與的方式及程度,得由國家法律或條例予以規定。但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參與的人數及條件,均應相等。
(3)凡已經確定的最低工資率,對於有關的雇主與工人應有效力,不得以個人協議或集體協議予以減低,但集體商定經主管機關通案或專案核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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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一)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允製訂或維持一種辦法,以便能為那些在無從用集體協議或其他方法有效規定工資且工資特別低廉的若幹種行業或其部分(特別在家中工作的行業)中工作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
(二)本公約所稱“行業”一詞,包括製造業及商業。
第二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自由決定第一條所稱確定最低工資辦法應實施在何種行業或其何種部分,特別應實施在何種家中工作的行業或其部分,如有關行業或其部分有工人與雇主的組織時,應在征詢其意見後予以決定。
第三條
(一)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自由決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的性質與形式及其實行的方法。
(二)但是,
(l)在此辦法實施在某種行業或其某種部分之前,應征詢有關的雇主與工人代表的意見,如雇主與工人有組織時,應征詢各該組織代表的意見。其他人員在因行業或職務關係而在此方麵具有特別適合的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為宜於谘詢者,亦應征詢其意見。
(2)有關的雇主與工人應參與此辦法的實施事宜,其參與的方式及程度,得由國家法律或條例予以規定。但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參與的人數及條件,均應相等。
(3)凡已經確定的最低工資率,對於有關的雇主與工人應有效力,不得以個人協議或集體協議予以減低,但集體商定經主管機關通案或專案核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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