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管理製度(doc 7頁)
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管理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核定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數量
第三章排汙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四章排汙許可證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對汙染物排放行為的監督管理,控製汙染物排放數量,穩定和改善環境質量,規範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製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幹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未達到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排放重點水汙染物,向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製區、二氧化硫控製區排放主要大氣汙染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單位)。
排放氣態氟化合物的電解鋁生產單位,前款規定地區內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的單位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排放汙染物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汙許可證)。
禁止無排汙許可證的單位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
第四條排汙許可證分排汙許可證和臨時排汙許可證。
排汙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排汙許可證頒發與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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