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廣告管理製度(doc 2頁)
網絡廣告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網絡廣告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網絡廣告內容和廣告活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廣告,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在網站或網頁上以旗幟、按鈕、文字鏈接、電子郵件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網絡廣告,應當遵守
《廣告法》、《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廣告監督管理,並在HD315網站建立“網絡廣告管理中心”。區、縣分局(含直屬分局)負責對轄區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網絡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設計、製作、發布網絡廣告的應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後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他人設計、製作、發布網絡廣告。在網站發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其廣告所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符合本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網絡廣告經營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範圍;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網站(HD315)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廣告經營管理機構和取得從業資格的廣告經營管理人員及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相應的網絡廣告設計、製作及管理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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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網絡廣告內容和廣告活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廣告,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在網站或網頁上以旗幟、按鈕、文字鏈接、電子郵件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網絡廣告,應當遵守
《廣告法》、《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廣告監督管理,並在HD315網站建立“網絡廣告管理中心”。區、縣分局(含直屬分局)負責對轄區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網絡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設計、製作、發布網絡廣告的應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後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他人設計、製作、發布網絡廣告。在網站發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其廣告所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符合本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網絡廣告經營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範圍;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網站(HD315)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廣告經營管理機構和取得從業資格的廣告經營管理人員及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相應的網絡廣告設計、製作及管理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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