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各關鍵機構議事製度(doc 9頁)
某集團各關鍵機構議事製度目錄:
第一章 集團最高決策機構—母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章 集團常務決策機構—集團執行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三章 集團職能調控核心—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
第四章 集團化管理業務執行機構-事業部業務經營管理會議事規則
某集團各關鍵機構議事製度內容提要:
董事會會議製度
第四條 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在股東大會換屆選舉董事後,由在股東大會獲取票數最多的董事(若有多名,則推舉其中一名)主持會議,選舉產生本屆董事會董事長。除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在會議召開前10天將會議通知書麵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和總經理。臨時會議在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的十五日內舉行: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獨立董事提議時;監事會提議時;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應按合乎法律規定的召集人的要求,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書麵送達。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七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條的規定,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以電話會議形式、傳真方式或借助能使所有董事進行交流的通訊設備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人應以書麵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會議時,應出具委托書。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和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議。
第九條 參加董事會議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董事長另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可以采取書麵形式召開。以書麵形式召開董事會時,董事會秘書或辦公室應將議案派發給全體董事,簽字同意的董事達到章程或本規則規定作出決定所需的票數,相關議案即構成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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