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分析(doc 5頁)
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分析(doc 5頁)內容簡介
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戶外廣告的管理,維護城鎮整潔美觀,使廣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家《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鎮公共或自有場所的建築物、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牆壁等戶外廣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廣告,以及以各種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廣告,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戶外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規劃、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製定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在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製地帶和學校門口、校園內,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張貼廣告。
第五條 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經營臨時性戶外廣告業務,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未經核準,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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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戶外廣告的管理,維護城鎮整潔美觀,使廣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家《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鎮公共或自有場所的建築物、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牆壁等戶外廣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廣告,以及以各種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廣告,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戶外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規劃、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製定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在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製地帶和學校門口、校園內,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張貼廣告。
第五條 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經營臨時性戶外廣告業務,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未經核準,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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