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製度概述(doc 3頁)
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製度概述(doc 3頁)內容簡介
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製度概述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戶外廣告管理,發揮戶外廣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服務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戶外廣告管理機關是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己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各種載體或形式,為宣傳商品、銷售、求購商品、提供勞務、服務等的宣傳(不包括各類政治、社會宣傳)。戶外廣告的管理範圍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設施、廣場、機場、車站等建築物或空間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橫(條)幅、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商場(店)等場所設置、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公共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載體和形式設置、張貼的廣告。
第五條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應在核定經營範圍或國家許可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
設置落地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市或區(市)、縣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城管、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送《戶外廣告發布場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
通設施、街道綠地和設施的,廣告經營者還應持分配通知分別到規劃、城管、公安、園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設置。設置其他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核準後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範化要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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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戶外廣告管理,發揮戶外廣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服務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戶外廣告管理機關是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己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各種載體或形式,為宣傳商品、銷售、求購商品、提供勞務、服務等的宣傳(不包括各類政治、社會宣傳)。戶外廣告的管理範圍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設施、廣場、機場、車站等建築物或空間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橫(條)幅、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商場(店)等場所設置、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公共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載體和形式設置、張貼的廣告。
第五條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應在核定經營範圍或國家許可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
設置落地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市或區(市)、縣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城管、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送《戶外廣告發布場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
通設施、街道綠地和設施的,廣告經營者還應持分配通知分別到規劃、城管、公安、園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設置。設置其他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核準後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範化要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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