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doc 3頁)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特區範圍內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場所的建築物及其空間利用路牌、燈箱、霓虹燈、電腦噴畫、電子顯示牌、招牌、櫥窗、牆壁、布幅、氣球等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廣告,以及利用各種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城建、城管、公路、環衛、公安等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體現城市功能特點,合理布局。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工商、城管、城建、公路、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編製戶外廣告設置場地規劃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和設置標準,對戶外廣告實施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麵申請(依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同意的,予以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臨時性戶外廣告及機動車身廣告,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戶外廣告設置時,應按核準的內容、規格、地點、時間設置,並在廣告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發布者名稱和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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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特區範圍內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場所的建築物及其空間利用路牌、燈箱、霓虹燈、電腦噴畫、電子顯示牌、招牌、櫥窗、牆壁、布幅、氣球等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廣告,以及利用各種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城建、城管、公路、環衛、公安等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體現城市功能特點,合理布局。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工商、城管、城建、公路、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編製戶外廣告設置場地規劃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和設置標準,對戶外廣告實施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麵申請(依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同意的,予以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臨時性戶外廣告及機動車身廣告,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戶外廣告設置時,應按核準的內容、規格、地點、時間設置,並在廣告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發布者名稱和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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