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doc 3頁)
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第三章 戶外廣告發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促進戶外廣告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下列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彩旗、條幅在戶外發布的廣告;
(三)利用牆體發布的廣告;
(四)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發布的廣告;
(五)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發布的廣告;
(六)在戶外發布的其他廣告。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戶外專為發布廣告而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版裝置、櫥窗、廣告架等物質載體。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容、市政、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七條 戶外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拚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清晰、規範、準確。
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合法的費用。對不能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行政收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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