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質量投訴處理條例(doc 5頁)
深圳市房屋質量投訴處理條例(doc 5頁)內容簡介
深圳市房屋質量投訴處理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訴登記與受理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深圳市房屋質量投訴處理條例內容提要:
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出現爭議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房屋質量缺陷認定結論有異議的,由異議人提出書麵申請,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或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家工程質量鑒定機構或三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並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各方對質量缺陷的認定均不相同的,由建設單位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確認屬於質量保修範圍的,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責成保修單位提出處理方案並限期完成保修。
(二)投訴人不接受保修單位提出的處理方案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原設計單位相同資質的設計單位對保修單位提出的保修方案進行複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訴人同意設計單位複核結論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保修單位按此方案負責實施;投訴人不接受設計單位複核結論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由投訴人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和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對設計單位提出的處理方案進行評審或重新提出處理方案,保修單位應當按照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認可或重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負責實施。
(三)在驗收時,投訴人對保修結果提出異議的,由投訴人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和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對質量保修項目或部位進行鑒定。保修單位應當按照鑒定機構或專家小組的鑒定結論結束保修或重新進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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