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doc 3頁)
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廣告客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用文字、繪畫、圖像以及其他表達方式,在建築物、廣告牌、櫥窗、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交通工具等媒體上設置、張貼、繪製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戶外廣告業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地、市、州、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工商行政管理局搞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區行署,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部門製訂本行政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
具體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修建戶外廣告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意見,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登記後,方能在符合設置戶外廣告具體規劃要求的地段或建築物上動工修建。
第六條 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建築物的,修建單位或個人應向場地、建築物使用者或經營者交納場地費或建築物占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製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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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廣告客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用文字、繪畫、圖像以及其他表達方式,在建築物、廣告牌、櫥窗、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交通工具等媒體上設置、張貼、繪製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戶外廣告業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地、市、州、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工商行政管理局搞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區行署,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部門製訂本行政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
具體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修建戶外廣告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意見,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登記後,方能在符合設置戶外廣告具體規劃要求的地段或建築物上動工修建。
第六條 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建築物的,修建單位或個人應向場地、建築物使用者或經營者交納場地費或建築物占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製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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