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製度(doc 4頁)
綿陽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製度(doc 4頁)內容簡介
綿陽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規範房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信訪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通過書信、電子郵件、來訪、電話的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反映依法建設的房屋兼工程質量缺陷,並請求協調和督促依法處理。
第三條:綿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質監站具體實施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責成和回複。各縣(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強製性條文以及審查的設計文件的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是指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房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督促和責成責任方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保修的活動。
第六條: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七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依法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竣工驗收後五年內並不超過保修期限,屬於保修範圍發生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所進行的工程質量投訴和投訴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其他類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按國家、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保修範圍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施工合同確定,對於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用戶購買住宅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所致的質量缺陷(包括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引起的投訴。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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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房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信訪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通過書信、電子郵件、來訪、電話的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反映依法建設的房屋兼工程質量缺陷,並請求協調和督促依法處理。
第三條:綿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質監站具體實施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責成和回複。各縣(區)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強製性條文以及審查的設計文件的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是指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房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督促和責成責任方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保修的活動。
第六條: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七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依法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竣工驗收後五年內並不超過保修期限,屬於保修範圍發生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所進行的工程質量投訴和投訴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其他類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按國家、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保修範圍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施工合同確定,對於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用戶購買住宅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所致的質量缺陷(包括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引起的投訴。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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