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廣告的管理製度分析(doc 3頁)
酒類廣告的管理製度分析(doc 3頁)內容簡介
酒類廣告的管理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酒類廣告的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良好
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廣告,是指含有酒類商品名稱、商標、包裝、製酒企業名稱等內容的廣告。
第三條發布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酒類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經國家規定或者認可的省轄市以上食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該酒符合質量標準的檢驗證明;
(三)發布境外生產的酒類商品廣告,應當有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批準核發的衛生證書;
(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上述文件發布廣告。
第五條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酒類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六條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醫療作用的酒類商品,其廣告依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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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酒類廣告的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良好
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廣告,是指含有酒類商品名稱、商標、包裝、製酒企業名稱等內容的廣告。
第三條發布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酒類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經國家規定或者認可的省轄市以上食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該酒符合質量標準的檢驗證明;
(三)發布境外生產的酒類商品廣告,應當有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批準核發的衛生證書;
(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上述文件發布廣告。
第五條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酒類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六條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醫療作用的酒類商品,其廣告依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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