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新聞媒體廣告管理條例(doc 2頁)
鞍山市新聞媒體廣告管理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鞍山市新聞媒體廣告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的廣告宣傳,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有關廣告管理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新聞媒體廣告宣傳宗旨是,堅持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正確方向,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傳播精神文明;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不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第三條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權的分局、有關處室是新聞媒體廣告宣傳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
第四條本市新聞媒體,是指在鞍山市新聞出版局登記注冊的鞍山日報、千山晚報、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各種周報、學報、期刊、雜誌(含北方晨報、各縣、市(區)報、電視台、廣播電台)。
第五條各新聞媒體之間要積極開展“真實無虛假廣告”的社會承諾活動。公開向社會承諾不做虛假廣告宣傳,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由市工商局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新聞單位名單和社會監督單位及舉報電話。
第六條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等八項管理製度。
第七條實行廣告審查員“一票否決製”,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八條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單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有關法規,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停止某類廣告發布權及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並定期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
第九條新聞媒體的非廣告部門,不得以開展特約刊播、協辦祝賀、讚助等名義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有關廣告經營事項由廣告部門統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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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的廣告宣傳,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有關廣告管理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新聞媒體廣告宣傳宗旨是,堅持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正確方向,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傳播精神文明;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不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第三條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權的分局、有關處室是新聞媒體廣告宣傳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
第四條本市新聞媒體,是指在鞍山市新聞出版局登記注冊的鞍山日報、千山晚報、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各種周報、學報、期刊、雜誌(含北方晨報、各縣、市(區)報、電視台、廣播電台)。
第五條各新聞媒體之間要積極開展“真實無虛假廣告”的社會承諾活動。公開向社會承諾不做虛假廣告宣傳,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由市工商局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新聞單位名單和社會監督單位及舉報電話。
第六條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等八項管理製度。
第七條實行廣告審查員“一票否決製”,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八條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單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有關法規,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停止某類廣告發布權及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並定期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
第九條新聞媒體的非廣告部門,不得以開展特約刊播、協辦祝賀、讚助等名義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有關廣告經營事項由廣告部門統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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