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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製度分析(doc 4頁)

所屬分類:
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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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債務重組, 重組業務, 所得稅處理, 處理製度, 製度分析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製度分析(doc 4頁)內容簡介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第三條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五)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第四條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第五條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麵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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