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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築工程公司用車管理製度(doc 2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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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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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公司, 用車管理製度
某建築工程公司用車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某建築工程公司用車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公司用車需由辦公室主任請示執行董事批準,凡未經執行董事批準,一律不得使用公司公車。
第二條 公司公車主要用於接待外部來賓。
第三條 公司本部員工赴外出差趕往機場,需填寫《用車申請單》(見附件一),經執行董事批準後,可以使用公司公車。如執行董事外出,可先電話請示批準,以後補辦手續。《用車申請單》交公司本部司機保管。
第四條 公司本部員工需自己解決外出公務(市內)之交通工具。
第五條 員工市內外出公務距離大於3公裏(指辦事目的地與辦公室的最小路徑)時,可到辦公室秘書處登記並經部門負責人簽準後(見附件二、《公交IC卡使用登記表》),領取公交車IC卡使用,乘坐公交車往返,返回公司後應立即到辦公室秘書處交回所領取的公交IC卡,進行核銷。禁止將公司公交IC卡自己保留或用於私人事務辦理使用。
第六條 下列情況的,可乘坐出租車,費用由財務計入部門成本,進行預算管理:
(1)、外出辦事需攜帶東西較多或有大件物品時,可以申請乘坐出租車和租用其它車輛,但需事先征得部門經理的同意;
(2)、有重要接待任務時可以申請乘坐出租車,也需事先征得部門經理的同意;
(3)、緊急情況下,可先行乘坐出租車或其他車輛,但需在事情發生之時起的16小時內向部門經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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