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管理(doc 5頁)
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管理(doc 5頁)內容簡介
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管理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充分履行審計職責,規範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製等情形時,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或者直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工作。
第三條 審計署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下列審計:
(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二)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國際貸援款項目審計;
(五)其他適宜聘請外部人員參與的審計。
第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審計項目或者事項,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時,應當嚴格保密管理。
第五條 受聘的外部人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審計署應當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六條 受聘的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相關的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
第七條 聘請外部人員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般由審計署支付,不得由被審計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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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充分履行審計職責,規範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製等情形時,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或者直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工作。
第三條 審計署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下列審計:
(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二)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國際貸援款項目審計;
(五)其他適宜聘請外部人員參與的審計。
第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審計項目或者事項,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時,應當嚴格保密管理。
第五條 受聘的外部人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審計署應當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六條 受聘的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相關的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
第七條 聘請外部人員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般由審計署支付,不得由被審計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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