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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持續經營(doc 6頁)

所屬分類:
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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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獨立審計, 具體準則, 持續經營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持續經營(doc 6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持續經營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編製審計計劃時的考慮
第三章 實施審計程序時的考慮
第四章 出具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五章 附 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持續經營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製會計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本準則所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
第三條 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製會計報表並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製會計報表的合理性,並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第四條 在編製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五條 在編製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便與管理當局討論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等方麵存在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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