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撫恤條例(doc 2頁)
企業員工撫恤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企業員工撫恤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者,其撫恤依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險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
第三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並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的規定辦理。
2.基本薪資數(基數)而後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3.以上年資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資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於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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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者,其撫恤依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險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
第三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並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的規定辦理。
2.基本薪資數(基數)而後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3.以上年資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資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於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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