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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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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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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獨立審計, 具體準則, 審計證據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doc 5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取證方法
第四章 附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與適當性,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 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 據。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使得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即審計證據應當與審計目標相關 聯,並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谘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 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第六條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密切相關。一般而言,當審計證據的相關與可靠程度較高時,所需 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少;反之,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多。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一)審計風險;
(二)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業務助理人員的審計經驗;
(四)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
(五)審計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一般應采用抽樣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無論是進行符合性測試還是進行實質性測試, 都應考慮樣本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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