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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銀行間函證程序(doc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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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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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 審計實務, 公告, 銀行, 程序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銀行間函證程序(doc 4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銀行間函證程序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詢證函的編製與寄發
第三章 函證的內容
第四章 回函的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銀行間函證程序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銀行間函證程序,提高函證的效率,保 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銀行間函證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印證商業銀行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以商 業銀行的名義向確認銀行寄發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回函的過程。
本公告所稱確認銀行,是指接收商業銀行的詢證函並被請求回函的銀行。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銀行間函證程序,並對函證全過程進行控製。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選擇確認銀行時,應當考慮與商業銀行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以下主要 因素:
(一)賬戶餘額的大小;
(二)交易的性質、數量和金額;
(三)相關內部控製的可信賴程度;
(四)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要求確認銀行對所函證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予以回 函。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編製詢證函時,可選用以下方法:
(一)在詢證函中列示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要求確認銀行確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要求確認銀行在詢證函中列示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的詳細情況,據以與商業銀行的記錄相比 較。
在選用上述方法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函證的目的、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 性。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經商業銀行同意,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向確認銀行寄發詢證函,並要求確認銀 行直接向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函證事項的性質等因素確定寄發詢證函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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