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條例(doc 2頁)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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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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