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分析(doc 9頁)
稅收征收管理法分析(doc 9頁)內容簡介
稅收征收管理法分析內容提要:
一、稅款征收原則:重點關注:稅款優先原則,具體有三優先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方式:七種
三、稅款征收製度: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製度;
2.延期繳納稅款製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應以書麵形式提出;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3.稅收滯納金征收製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減免稅收製度
5.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製度
(1)稅額核定製度
(2)稅收調整製度
6.稅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應納稅額;責令繳納;扣押商品、貨物;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抵繳稅款。
7.稅收保全措施
(1)含義: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製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 書麵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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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款征收原則:重點關注:稅款優先原則,具體有三優先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方式:七種
三、稅款征收製度: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製度;
2.延期繳納稅款製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應以書麵形式提出;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3.稅收滯納金征收製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減免稅收製度
5.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製度
(1)稅額核定製度
(2)稅收調整製度
6.稅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應納稅額;責令繳納;扣押商品、貨物;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抵繳稅款。
7.稅收保全措施
(1)含義: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製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 書麵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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