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控製製度原則分析(doc 2頁)
資產控製製度原則分析(doc 2頁)內容簡介
資產控製製度原則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並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 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製。
第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 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 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 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並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戮銷案,防止重複請款。
第十二條 存於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 倘人員編製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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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並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 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製。
第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 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 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 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並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戮銷案,防止重複請款。
第十二條 存於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 倘人員編製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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